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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6-11浏览:1409

 

各单位:

经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将《泰州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印发各单位,望知照执行。

 

泰州学院   

2015年6月11日

 

 

 

附件:
泰州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投身教育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建设高素质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队伍,根据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省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包括全额事业编制人员和人事派遣人员均可参加评选。其中,“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专任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教学辅助与直属单位、二级学院(系)的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奉献精神;
3.集体观念强,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4.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
5.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至少有一次优秀。
(二)参评“优秀教师”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在以下几方面表现突出: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教书育人、敬业爱生、为人师表、师德高尚,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
2.每学年独立承担两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无教学事故,在学生的教学满意度测评中满意率不低于85%;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参评“优秀教育工作者”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在以下几方面表现突出:
1.工作作风优良,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工作业绩显著,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具有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能自觉运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创造性开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无责任事故,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育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钻研业务知识,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规律,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研究成果,在工作中运用并取得实效。
三、评选名额
每年评选校级“优秀教师”10名左右,“优秀教育工作者”5名左右。
四、评选程序
学校于每年六月份组织推荐评选,评选程序如下:
(一)候选人推荐:以二级学院(系)和机关党总支为单位推荐候选人。二级学院(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机关党总支召开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在个人申报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和候选人名额确定推荐人选。
(二)学校评审:由学校相关校领导、组织、纪检、教务、科研、人事、学工、工会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各二级单位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初步人选并上报学校党委。
(三)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对初步人选进行讨论研究,确定年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
(四)公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在校园网进行公示。
五、表彰奖励
1.学校于每年教师节期间召开表彰大会,向当年获奖者颁发“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和奖金。
2.获奖教职工作为上级相关评优的优先推荐对象。
3.嘉奖情况记入教职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的重要依据。
4.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获奖者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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